广州市越秀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规定

(2018年8月17日广州市越秀区第十六届

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广东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和《广州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

  第五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副区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及其他工作机构、派出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职能局局长、委员会主任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组织。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第九条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应当报出本人姓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宣誓人应当着装得体,有制式服装的应着制式服装。

  第十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